第 22 / 22 章
命理探源
学问篇 🌱
长安赵展如中丞在《自评真诠》序言中提到:命理学虽看似小众领域,却关系重大。近代一些术士为谋生计,未能深入探究其原理,导致学术水平参差不齐。学术不精,则信任者减少;信任者少,则非分的追求愈发炽烈,而安于命运者愈发稀少。君子对此深感忧虑。由此可见,学问之道贵在深究真理。然而,欲深究其理,应当多读书——不仅要多读命理书籍,凡经、史、子、集中与命理学相关的著作,也应选读。这样既能增长学问,又能益于身心。用于实践行道,则吉凶了然于心,批断谈吐不俗;用于律己,则行为藏敛合理,人格自然高尚。有志于此道者,首当知晓这一点。
另有篇章涉及常变、言语、敦品、廉洁、勤勉、警历、治生、济贫、节义,共十篇。此处仅录“学问”篇,余九篇不载。
星命事实丛谈 📜
《东坡志林》记载:韩愈(退之)的诗句云“我生之辰,月宿直斗”,可知韩愈以磨蝎为身宫,而苏轼(仆)自己则以磨蝎为命宫,平生多受诽谤与赞誉,大约是因同病相怜。
命理探源补遗 🔍
论流年神煞及月建吉凶 ⚠️
古歌诀云:
太岁剑锋伏尸同,二曰太阳并天空,
三是丧门并地丧,四为勾绞贯索同,
五值官府联五鬼,六逢死符小耗从,
七见岁破与大耗,八临暴败天厄宫,
九应飞廉白虎位,十来卷舌福星宗,
十一天狗吊客患,十二病符且莫逢。
以出生年支为主,每句对应一位,依次顺排。例如今年甲子流年,即以子起太岁、剑锋、伏尸,丑起太阳、天空,寅起丧门、地丧,卯起勾绞、贯索,辰起官符、五鬼,巳起死符、小耗,午至亥仿此类推,其他年份同理。
注:流年神煞古歌共十二句,对应十二地支,载于《神峰通考》及《星平会海》等书。然凶煞占十之九,吉神仅十之一,其不实用性可知。今人固执此说,常谓人命宫若值流年吉神,其年有福;值凶煞,其年有祸。又谓小限起于生月,逆行十二位,值吉神则月吉,值凶煞则月凶。舍干支五行生克之理而追求虚文,宜其毫无效验,贻笑大方。故此篇不列于神煞门,而评断门又只论宫限向背之理,盖欲革除此俗习。兹因友人函询,特补录于此。
古今地名异同歌诀 🗺️
浦二田《酿蜜集》云:
冀为直北与山西,青兖上东国是齐,
徐扬连跨两江浙,湖广荆州楚所基,
豫属河南洛阳地,梁为滇蜀雍陕西,
更增福建号八闽,百粤分作广东西,
贵州是汉藏戈郡,古今名号多参差。
注:卷四论九州分野宜忌篇所言九州,曰冀、青、兖、徐、扬、荆、梁、雍、豫,乃夏制也。
化气五行生克名词表 🔄
| 化气类型 | 对应天干 |
|---|---|
| 日主横推 | 甲作戊,乙作辛,丙作壬,丁作乙,戊作丙,己作己,庚作庚,辛作癸,壬作甲,癸作丁 |
| 化劫财 | 己庚辛壬癸甲乙丙丁戊 |
| 化食神 | 庚辛壬癸甲乙丙丁戊己 |
| 化正财 | 辛壬癸甲乙丙丁戊己庚 |
| 化七煞 | 壬癸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|
| 化正印 | 癸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|
| 化比肩 |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|
| 化伤官 |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 |
| 化偏财 |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乙 |
| 化正官 | 丁戊己庚辛壬癸甲乙丙 |
| 化偏印 | 戊己庚辛壬癸甲乙丙丁 |
凡遇化气之命,先将日主化出正五行。如日主为甲,与己作合,则甲旁书作戊字,盖甲己化土,甲属阳,当为阳土,戊即正五行之阳土。然后将年月时之天干依次化出,以配戊,看属何名词,如见甲为比肩,见乙为伤官等。支藏人元亦同推,惟日主遇己庚者,仍作己庚论。试列式明之。
某武员外造
化比 甲申 化食煞印
化劫 己巳 化食财印
日主
作戊 甲子 化印
化劫 己巳 化食财印
大运:初七庚午,十七辛未,廿七壬申,卅七癸酉,四七甲戌,五七乙亥,六七丙子,七七丁丑。
书中排盘
| 四柱 | 年 | 月 | 日 | 时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十神 | 比肩 | 正财 | 元男 | 正财 |
| 天干 | 甲 | 己 | 甲 | 己 |
| 地支 | 申 | 巳 | 子 | 巳 |
| 藏干 | 庚杀壬枭戊才 | 丙食戊才庚杀 | 癸印 | 丙食戊才庚杀 |
| 星运 | 绝 | 病 | 沐浴 | 病 |
吴君造
化印 甲戌 化伤财煞
化劫 乙亥 化财印
日元
作庚 庚午 化财印
化食 丙子 化官
大运:初九丙子,十九丁丑,廿九戊寅,卅九己卯,四九庚辰,五九辛巳,六九壬午,七九癸未。
书中排盘
| 四柱 | 年 | 月 | 日 | 时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十神 | 偏财 | 正财 | 元男 | 七杀 |
| 天干 | 甲 | 乙 | 庚 | 丙 |
| 地支 | 戌 | 亥 | 午 | 子 |
| 藏干 | 戊枭辛劫丁官 | 壬食甲才 | 丁官己印 | 癸伤 |
| 星运 | 衰 | 病 | 沐浴 | 死 |
以上所陈,仅就化气生克名词而言。至看命之法,不可尽拘于忌官煞、喜财印之说,盖有常有变,生克制化亦如正五行之变化无穷,神而明之,存乎其人。
心算命宫法 🧮
凡推命宫,须以生月(如过中气,作次月之数推)与生时之数合算(寅一、卯二、辰三……丑十二),得十四为本位。如月时之数不满十四者,当加至十四为止,即以所加至数为某宫。如加满十四数者,当加至二十六为本位,即以所加之数为某宫。若推小限,须以命宫之数与生年之数合算,再减本流年之数,即以所余之数为某限。如命宫与生年之数合算不足减本流年之数者,当再加十二;若减本流年之数有余者,当再减十二,均以所余之数为某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