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2 / 22 章
命理探源
學問篇 🌱
長安趙展如中丞在《自評真詮》序言中提到:命理學雖看似小眾領域,卻關係重大。近代一些術士為謀生計,未能深入探究其原理,導致學術水平參差不齊。學術不精,則信任者減少;信任者少,則非分的追求愈發熾烈,而安於命運者愈發稀少。君子對此深感憂慮。由此可見,學問之道貴在深究真理。然而,欲深究其理,應當多讀書——不僅要多讀命理書籍,凡經、史、子、集中與命理學相關的著作,也應選讀。這樣既能增長學問,又能益於身心。用於實踐行道,則吉凶瞭然於心,批斷談吐不俗;用於律己,則行為藏斂合理,人格自然高尚。有志於此道者,首當知曉這一點。
另有篇章涉及常變、言語、敦品、廉潔、勤勉、警厲、治生、濟貧、節義,共十篇。此處僅錄「學問」篇,餘九篇不載。
星命事實叢談 📜
《東坡志林》記載:韓愈(退之)的詩句云「我生之辰,月宿直斗」,可知韓愈以磨蝎為身宮,而蘇軾(僕)自己則以磨蝎為命宮,平生多受誹謗與讚譽,大約是因同病相憐。
命理探源補遺 🔍
論流年神煞及月建吉凶 ⚠️
古歌訣云:
太歲劍鋒伏屍同,二曰太陽並天空,
三是喪門並地喪,四為勾絞貫索同,
五值官府聯五鬼,六逢死符小耗從,
七見歲破與大耗,八臨暴敗天厄宮,
九應飛廉白虎位,十來卷舌福星宗,
十一天狗吊客患,十二病符且莫逢。
以出生年支為主,每句對應一位,依次順排。例如今年甲子流年,即以子起太歲、劍鋒、伏屍,丑起太陽、天空,寅起喪門、地喪,卯起勾絞、貫索,辰起官符、五鬼,巳起死符、小耗,午至亥仿此類推,其他年份同理。
注:流年神煞古歌共十二句,對應十二地支,載於《神峰通考》及《星平會海》等書。然凶煞占十之九,吉神僅十之一,其不實用性可知。今人固執此說,常謂人命宮若值流年吉神,其年有福;值凶煞,其年有禍。又謂小限起於生月,逆行十二位,值吉神則月吉,值凶煞則月凶。捨干支五行生剋之理而追求虛文,宜其毫無效驗,貽笑大方。故此篇不列於神煞門,而評斷門又只論宮限向背之理,蓋欲革除此俗習。茲因友人函詢,特補錄於此。
古今地名異同歌訣 🗺️
浦二田《釀蜜集》云:
冀為直北與山西,青兗上東國是齊,
徐揚連跨兩江浙,湖廣荊州楚所基,
豫屬河南洛陽地,梁為滇蜀雍陝西,
更增福建號八閩,百粵分作廣東西,
貴州是漢藏戈郡,古今名號多參差。
注:卷四論九州分野宜忌篇所言九州,曰冀、青、兗、徐、揚、荊、梁、雍、豫,乃夏制也。
化氣五行生剋名詞表 🔄
| 化氣類型 | 對應天干 |
|---|---|
| 日主橫推 | 甲作戊,乙作辛,丙作壬,丁作乙,戊作丙,己作己,庚作庚,辛作癸,壬作甲,癸作丁 |
| 化劫財 | 己庚辛壬癸甲乙丙丁戊 |
| 化食神 | 庚辛壬癸甲乙丙丁戊己 |
| 化正財 | 辛壬癸甲乙丙丁戊己庚 |
| 化七煞 | 壬癸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|
| 化正印 | 癸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|
| 化比肩 |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|
| 化傷官 |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 |
| 化偏財 |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乙 |
| 化正官 | 丁戊己庚辛壬癸甲乙丙 |
| 化偏印 | 戊己庚辛壬癸甲乙丙丁 |
凡遇化氣之命,先將日主化出正五行。如日主為甲,與己作合,則甲旁書作戊字,蓋甲己化土,甲屬陽,當為陽土,戊即正五行之陽土。然後將年月時之天干依次化出,以配戊,看屬何名詞,如見甲為比肩,見乙為傷官等。支藏人元亦同推,惟日主遇己庚者,仍作己庚論。試列式明之。
某武員外造
化比 甲申 化食煞印
化劫 己巳 化食財印
日主
作戊 甲子 化印
化劫 己巳 化食財印
大運:初七庚午,十七辛未,廿七壬申,卅七癸酉,四七甲戌,五七乙亥,六七丙子,七七丁丑。
書中排盤
| 四柱 | 年 | 月 | 日 | 時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十神 | 比肩 | 正财 | 元男 | 正财 |
| 天干 | 甲 | 己 | 甲 | 己 |
| 地支 | 申 | 巳 | 子 | 巳 |
| 藏干 | 庚杀壬枭戊才 | 丙食戊才庚杀 | 癸印 | 丙食戊才庚杀 |
| 星運 | 绝 | 病 | 沐浴 | 病 |
吳君造
化印 甲戌 化傷財煞
化劫 乙亥 化財印
日元
作庚 庚午 化財印
化食 丙子 化官
大運:初九丙子,十九丁丑,廿九戊寅,卅九己卯,四九庚辰,五九辛巳,六九壬午,七九癸未。
書中排盤
| 四柱 | 年 | 月 | 日 | 時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十神 | 偏财 | 正财 | 元男 | 七杀 |
| 天干 | 甲 | 乙 | 庚 | 丙 |
| 地支 | 戌 | 亥 | 午 | 子 |
| 藏干 | 戊枭辛劫丁官 | 壬食甲才 | 丁官己印 | 癸伤 |
| 星運 | 衰 | 病 | 沐浴 | 死 |
以上所陳,僅就化氣生剋名詞而言。至看命之法,不可盡拘於忌官煞、喜財印之說,蓋有常有變,生剋制化亦如正五行之變化無窮,神而明之,存乎其人。
心算命宮法 🧮
凡推命宮,須以生月(如過中氣,作次月之數推)與生時之數合算(寅一、卯二、辰三……丑十二),得十四為本位。如月時之數不滿十四者,當加至十四為止,即以所加至數為某宮。如加滿十四數者,當加至二十六為本位,即以所加之數為某宮。若推小限,須以命宮之數與生年之數合算,再減本流年之數,即以所餘之數為某限。如命宮與生年之數合算不足減本流年之數者,當再加十二;若減本流年之數有餘者,當再減十二,均以所餘之數為某限。